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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芬槽钢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哈芬槽钢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哈芬槽钢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査,应当遵守该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哈芬槽钢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赀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管廊哈芬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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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该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施工的预防、处理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对特大安全施工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书故处理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成承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法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共23条,分5部分,包括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 大力推进哈芬槽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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